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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自中華民國消費者文化基金會
                          發佈日期/ 2006.05.18

                          〈案例一〉
                          唐小姐在網路上看到某婚紗公司的介紹,對該公司的婚紗造型、禮服及攝影風格萬分心動,便由朋友轉讓其購買的包套組合並到公司溝通。
                          當唐小姐到公司挑選拍照禮服時,公司員工告知該禮服僅提供結婚場合使用,而不提供拍照;但消費者當初到公司溝通、簽約時,並未被告知禮服有分現場款及拍照款,而公司的相本也以該套禮服攝影,來吸引消費者,讓唐小姐有受騙的感覺……。

                          〈案例二〉
                          張先生今年二月參加台北世貿的婚紗展,經某家婚紗公司大力促銷,並在業務頻頻鼓吹及軟硬兼施下,張先生一時無法拒絕,只好與婚紗公司簽約,並刷卡6萬5千元。事後張先生發現該價錢似乎高於業提供之商品服務,於是提出解約要求。
                          解約後業者告知僅能退還4萬元,其餘2萬5千元為違約金。之後婚紗公司以刷卡機故障為由,表示要用匯款方式歸還,月餘後卻仍未入帳,屢次皆以不同理由來推託……。

                          〈案例三〉
                          林小姐某晚進入婚紗店欲購買婚紗拍照組,一進門業者就明白說明價錢,林小姐原想思考幾天再決定是否購買,但業者卻提出最低優惠價,並強調僅當日給予此低價,說服林小姐當場付全額之一半作為訂金,林小姐礙於業者只願於當日簽約才給優惠,便付了一半訂金,幾天後林小姐因故取消婚約,連絡業者解約,但業者卻表示需收取原訂金之一半即全額之25%作為違約金……。

                          ☆☆☆   ☆☆☆   ☆☆☆   ☆☆☆   ☆☆☆

                          台灣人的傳統習俗避免於農曆七月結、訂婚,因此不少準新郎、娘,選擇於農曆七月前完成終身大事,也就是人們口中的「六月新娘」,此時,更是婚紗公司的旺季。
                          許多新人對於拍攝唯美又浪漫的婚紗照,都抱持著美麗的幻想。現今婚紗公司亦如雨後春筍般成立,消費者常在婚紗街或婚紗展中,受到巨幅海報、樣本、照片,或是天花亂墜的推銷話術吸引,事後才發現,合約內容似乎有些不合理之處。
                          又到六月的結婚旺季,消基會感於每年此時均是婚紗攝影類的消費糾紛發生的高危險期,因此,特別整理出5年內所接到婚紗類書面申訴案例共有57件;今年目前為止有6件書面申訴。

                          消費者與業者之間常見的爭議:

                          1.禮服問題。
                          消費者跟業者容易因為禮服是否為全新或是破損問題而造成爭議,若因為拍攝過程中導致禮服損壞,其損害賠償該如何釐清?
                          禮服的提供,是租借?還是買賣?亦或是承攬?在法律關係上,常因雙方溝通不清不楚而導致糾紛。

                          2.對價問題。
                          消費者應付多少費用?業者應提供的哪些服務範圍?是否有包括化妝?禮車?彩帶?該類糾紛多因為雙方認知不清所導致。

                          3.拍攝地點以及外景安排。
                          因故無法成行時,是否以其他景點替代?

                          4.拍攝失敗、底片遺失或毀損滅失時的責任與後續處理問題的處理。

                          5.未能依約履行,價錢給付的問題。
                          未準時拍攝完成或婚紗未能及時製作完成,而有費用給付延遲的問題。

                          6.保險服務的提供。
                          拍攝地點公共安全之考量,業者是否投保意外險?

                          7.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的處理。
                          如無法如期舉行婚禮或婚變時,消費者是否可解除契約或主張轉消費?

                          8.契約解除時訂金返還的問題。

                          9.行銷常採用模糊不清的詞語帶過。
                          如:「照片拍攝『不滿意』,免費重拍」、「照片如經重拍『不滿意』,一律退費」……等。

                          10.著作權歸屬與使用肖像權的問題。
                          未被選上的照片,卻被業者用作商業用途……等

                          11.契約簽訂或付訂金後,業者服務態度問題。
                          當契約簽訂或付訂金後,或是照片拍完要讓新人選照片時,業者的服務態度卻一大轉變,愛理不理的態度讓消費者無所適從…。

                          因此,針對上訴常見問題,消基會提出下列呼籲:

                          主管機關:
                          經濟部商業司目前公告的「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不過目前政府頒布的範本僅供參考作用,並不具有強制性,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應盡速擬訂應公告定型化契約,並公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才能確切保護消費者。

                          業者:
                          業者應明白告知契約內容,給消費者一個良好的消費環境,且依照法律規定,拍攝婚紗屬於承攬契約,婚紗公司的服務內容必需依照契約上進行,如果服務內容有瑕疵,應在限期改善補救、解除契約、甚至損害賠償。

                          消費者:
                          當糾紛出現,解決方式經常是回歸契約的簽訂與約定,因此,契約簽訂—對消費者來說,是維護權益的重要關卡;簽約時,切莫在業者有企圖的引導下,未經仔細審閱契約內容,便「閉著眼睛」簽訂契約。

                          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可先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而業者若提供「自訂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也務必看清楚內容,因為「自訂定型化契約」一旦簽署,亦具法律效力。
                          消費者保護法中規定,「契約中顯失公平之事項,應做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所以在簽訂的契約中,如有失公平的情況出現,消費者可主張對自己較有利的解釋方向。另外若能舉證廣告不實,依照公平交易法,亦可主張按照廣告公告事項實行,保障自己權益!
                          民法規定,拍攝婚紗屬於承攬契約,在雙方簽約之後,婚紗公司的服務內容必需依照契約上進行,如果服務內容有瑕疵,新人可以依民法要求限期改善補救、解除契約、甚至損害賠償。
                          消基會提醒您,由於目前婚紗業者提供的服務都不是很具體,消費者簽約時應請業者以白紙黑字說明清楚,避免日後因雙方認知差異引起糾紛。

                          消基會建議,當您在挑選婚紗攝影業者及包套時,務必記住以下「5不1要」守則:
                          1.不要只看一家就決定!「貨比三家」絕對不吃虧。
                          2.不要因為有優惠價格,就答應業者要求的過高定金或全數付清。
                          3.不要輕易放棄審約期!簽約、付定金前,消費者有權利要求5天以上契約審閱期。
                          4.不要相信業務的口頭承諾!白紙黑字寫下才有保障。
                          5.不要交付超過總價的20%的定金!
                          6.要仔細比對契約!將業者版本和政府版本多加比較,才能確保契約的公平性。
                          當甜蜜幸福的那瞬間,總是希望可以藉由婚紗攝影為結婚留下完美的記憶,然而當時下婚妙攝影契約金額,由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消基會提您,沈醉於夢幻般結婚儀式時,請記得作一個理智的消費者,慎選合乎自己理想的婚紗業者,才能為婚禮加添美好的回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
                          一旦發生糾紛,建議消費者能和業者協商,尋求雙贏的解決之道。
                          先看看對方有沒有協調和解的誠意。如果對方願意提供一些配套或補救措施,比如說婚紗照重拍、價格打折、或贈送產品,表示雙方還有協商空間。
                          如果協商失敗,消費者也可以向消基會、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或是消保官申訴請求調解;或向各地縣市政府的調解委員會尋求協助。雖然各地縣市政府的調解單位不能強制要求廠商或消費者同意任何一項條件,僅能夠力促雙方讓步達成和解,唯一旦在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後,此種調解即與法院判定無異,具有強制性。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什麼效力?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因此,舉凡主管機關已針對特定行業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縱使消費者和業者所簽定的契約內容和公告內容不一致,或某些對消費者有利的條件未列明在契約中時,消費者均可按照已公告的事項主張。

                            May 17, 2006

                            台灣同鄉會
                            同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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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4, 2006

                              中東料理
                              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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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2, 2006

                                補習班
                                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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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0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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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0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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